《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教育制度的立法只能制定法律;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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